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城市公共供水違法行為,維護供水秩序,確保城市供水安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汕尾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聯合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在汕尾市區范圍內對盜竊自來水等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及對象
針對汕尾市區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經營以及其它各類建設用水的情況,進行逐戶稽查,依法打擊違法違章用水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經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的。
2.繞越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3.私自拆除、偽造、開啟用水計量裝置封印進行盜水的。
4.拆除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用水計量裝置后直通盜水的。
5.以改裝、損害、倒裝、回撥和填埋封蓋等方式使供水計量裝置減少計量或無法計量的。
6.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通盜水或造成自來水水質污染的。
7.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盜水的。
8.破壞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取水的。
9.破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表井等設施的。
10.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員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的。
11.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或破壞公共供水設施的。
二、處置方式
1.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盜竊或故意損壞城市公共消防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它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2.盜水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隱瞞真相騙取批準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為他人盜水提供便利條件或幫助,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以暴力、威脅、謾罵、侮辱等方式阻礙工作人員開展正常用水檢查工作,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黑惡勢力的,依照掃黑除惡的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有違法用水行為,情節較輕的,由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報告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5.長期不交水費或惡意拖欠水費的單位和個人,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主動到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營業廳或線上繳清所欠水費(含代收的污水處理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逾期不交的,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有權暫停供水,并通過法律途徑追繳欠費,同時在相關媒體進行曝光,清查所欠水費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6.在開展打擊涉水違法行為工作中,相關部門要強化反腐責任意識,如發現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組織、參與或教唆他人進行涉水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及時將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市紀委監委。對跑風漏氣、串通包庇、隱匿不報、銷毀問題線索等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舉報和獎勵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權向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舉報盜竊自來水行為(舉報電話:0660-3200808)。經查證屬實后,由汕尾粵海水務有限公司按規定予以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切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2024年5月9日